宪法监督的对象如下:
一、监督国家机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二、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法律依据】
《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