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应按照双方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劳动者离职,用人单位应该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因此,是否办理离职手续,不能成为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拒付工资的理由。
罗浩律师建议:劳动者在离职时按照用人单位流程办理离职手续,是劳动者最基本的职业礼仪和职场要求。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未办离职手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可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