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制度的特点有客观性、规范性、历史性、强制性四点,具体如下:1、客观性指教育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化的东西,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一定时代的人们根据自己的需要制定的;2、规范性指任何教育制度都是其制定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制定的,是有其一定的规范性的,这种规范性主要表现为入学条件(即受教育权的限定)和各级各类学校培养目标的日益标准化;3、历史性指教育制度既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又要满足其制定者的需要,体现一定的规范性,而客观性和规范性的具体内容又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的,因此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和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就会有不同的教育制度,就需要建立不同的教育制度;4、强制性指教育制度作为教育系统活动的规范是面向整个教育系统的,在某种意义上说,它独立于个体之外,对个体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