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