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申请,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的情况,申请请求和事实根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申请日期等。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