鸭病害肉尸处理应依据GB16548的有关规定进行。其主要内容包括:
(1)对各类含有鸭的畜禽饲养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定点屠宰点和畜禽运输及肉类市场等,涉及鸭患传染性疾病、寄生虫病和中毒性病的肉尸(除去羽、内脏和爪)及其产品(内脏、血液、骨、爪和羽毛)的销毁、化制、高温处理和化学处理等。
(2)需要销毁处理的对象包括患肉毒梭菌中毒症、鸭瘟、禽流感等传染病和恶性肿瘤或两个器官发生肿瘤的鸭整个尸体以及从患病鸭各部分割下来的病变部分和内脏。根据条件情况,进行焚烧、炭化或投入湿化机熬制工业用油。
(3)需要化制处理的对象包括病变严重、肌肉发生退行性变化的除上述传染病以外的其他传染病、中毒性疾病及自行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的畜禽整个尸体和内脏。利用干化机,将原料分类,分别投入化制,也可投入湿化机熬制工业用油。
(4)高温处理适用对象为感染禽霍乱等传染病的同群鸭以及怀疑被其污染的肉尸和内脏,一般采用高压蒸煮法和一般煮沸法进行处理。
(5)患鸭瘟病死鸭的血液、内脏、羽毛等,可根据情况用漂白粉、过氧乙酸、石灰乳溶液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