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3.0.21 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 面积。
2、符合以下标准的住宅的不封闭阳台,按围护结构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如果超过,超过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封闭阳台无论是否符合以下标准,均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1)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户型,各类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以阳台底板计)总和不大于12平方米。
(2)建筑面积90平方米~140平方米户型,各类阳台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超过15平方米。
(3)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上住宅户型,各类阳台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超过18平方米。
(4)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阳台面积可参照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户型标准。国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内阳台、复合阳台进深(从结构主体外缘向室内垂直延伸的距离)不大于1.5米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超过1.5米的,超过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4、不封闭挑阳台进深(阳台最外边至主体结构外缘的垂直距离)不大于0.60米时,不计算建筑面积;大于0.6时,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5、另外,下列阳台视为封闭阳台,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1)阳台的开敞面宽度小于其房间开间宽度的1/3。
(2)在阳台开敞面下方设置高度大于1.5米的围护墙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