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提 取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离休、退休或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九)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状态满半年未继续缴存的;
(十)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二十八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市内四区、高新区及职工缴存所在县(市)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每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办理时应提供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配偶的,还应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再分别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核定可提取金额。
(一)租住本市公共保障房的
提供资料:《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租赁合同》和缴纳租金的收据。
提取金额:职工及其配偶在租房期间,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合同期内已付的租金。
(二)租住其他住房用于自住的
提供资料:相关部门出具的本人和配偶的无房证明。
提取金额:同一自然年度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公布的额度上限。
第二十九条 职工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当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再分别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核定可提取时间及金额。
(一)购买商品房的
提供资料: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售房单位签章的购房款发票;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
提取时间及金额:2024年4月1日前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购房当月之前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总额,取整到百元。
2024年4月1日以后(含)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每年提取房产持有期间的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总额,取整到百元。每人提取间隔不少于12个月。
(二)购买二手房的
提供资料: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
提取时间及金额:参照二十九条第(一)款执行。
第三十条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且为缴存职工或配偶的户籍地、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核定可提取时间及金额。
提供资料:在本人户籍地购房的,提供户口本、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售房单位签章的购房款发票、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配偶户籍地购房的,还应当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
在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房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售房单位签章的购房款发票、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
提取时间及金额:参照二十九条第(一)款执行。
第三十一条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当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再分别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核定可提取时间及金额。
提供资料: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文件、工程预决算报告、支付费用凭证;翻建自住住房的,还应当提供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报告及支付费用凭证。
提取时间及金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只能因一次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024年4月1日前竣工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建造、翻建、大修当月之前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已付费用,取整到百元。
2024年4月1日以后(含)竣工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每年提取房产持有期间的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已付费用,取整到百元。每人提取间隔不少于12个月。
第三十二条 职工居住的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按国家规定增设电梯,存在个人分摊费用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双方父母的住房公积金。办理时应提供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其配偶、子女、双方父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当提供配偶、子女、双方父母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或关系证明等,再分别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核定可提取时间及金额。
提供资料:不动产权证书、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工程费用发票及分摊方案。
提取时间及金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可每年提取账户余额,所有人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分摊费用,取整到百元。
第三十三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当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再分别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核定可提取时间及金额。
提供资料:(一)职工在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提供其他资料;
(二)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或省直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还贷期间首次提取,需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借款合同,以及加盖贷款银行印章的最近三个月的还贷明细;
(三)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且为缴存职工或配偶的户籍地、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办理了住房贷款的,还应同时提供户口本或配偶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职工还贷期间有大额还款的,银行还款明细中应将大额还款部分打印完整;提前结清贷款的,还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
以后年度提取时,提供加盖贷款银行印章的最近三个月的还贷明细。
提取时间及金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贷期间,可提取贷款结清之前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偿还贷款本息总额;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逾期产生的罚息,取整到百元。
第三十四条 职工在公积金中心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后,可申请冲抵还贷业务。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保留不少于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当期还款额的6倍,作为固定留存额,其后公积金中心按月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划资金用于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冲抵还贷业务办理期间,不再办理偿还该笔贷款的提取业务。
第三十五条 职工婚前单独购房,且无住房按揭贷款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不能提取。
职工婚前单独购房,且有住房按揭贷款的,婚后配偶参与共同还款时,其配偶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按照第三十三款执行,并需提供夫妻双方签署的共同还款声明。
第三十六条 所购住房近一年内进行两次以上交易(含两次)且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现买受人(包括配偶)须在该套住房最近一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满一年后方可办理提取业务。
第三十七条 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核定可提取时间及金额。
提供资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期内的《低保证》。
提取时间及金额:每年可提取一次,账户余额取整到百元。
第三十八条 职工因下列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销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职工退休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注销或出境定居证明;
(三)职工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四)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状态满半年未继续缴存的,提供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五)职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司法部门出具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六)职工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应征入伍通知书或入学录取通知书、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七)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第三十九条 职工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核定可提取时间及金额。
提供资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鉴定证明、费用支出证明、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提取时间及金额: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自付费用,取整到百元。
第四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职工本人办理的,将相关资料报公积金管理部申请办理;
(二)职工委托单位办理的,将相关资料提交给本单位公积金经办人,经办人审查后,报公积金管理部申请办理。
公积金管理部对提交材料进行查证核实,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需进一步证明的,公积金管理部可要求职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职工应予配合。
提取资金以转账方式付款到职工提供的本人或受遗赠人受托银行一类储蓄卡账户。
来源: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