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残疾人残疾分级
分级原则: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残疾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和残疾四级。残疾一级为极重度,残疾二级为重度,残疾三级为中度,残疾四级为轻度。
视力残疾分级
视力残疾分级原则: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
视力残疾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视力残疾,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视野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视力残疾分级见下表。
听力残疾分级
听力残疾分级原则:按平均听力损失,及听觉系统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不配戴助听放大装置)。
注:3岁以内儿童,残疾程度一、二、三级的定为残疾人。
1.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dB HL,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2.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3.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4.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言语残疾分级
言语残疾分级原则按各种言语残疾不同类型的口语表现和程度,脑和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
1.言语残疾一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极重度损伤,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小于或等于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2.言语残疾二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重度损伤,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3.言语残疾三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中度损伤,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4.言语残疾四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轻度损伤,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肢体残疾分级
肢体残疾分级原则按人体运动功能丧失、活动受限、参与局限的程度分级(不配戴假肢、矫形器及其它辅助器具)。肢体部位说明如下:
(1)全上肢:包括肩关节、肩胛骨;
(2)上臂:肘关节和肩关节之间,不包括肩关节,含肘关节;
(3)前臂:肘关节和腕关节之间,不包括肘关节,含腕关节;
(4)全下肢:包括髋关节、半骨盆;
(5)大腿:髋关节和膝关节之间,不包括髋关节,含膝关节;
(6)小腿:膝关节和踝关节之间,不包括膝关节,含踝关节;
(7)手指全缺失:掌指关节;
(8)足趾全缺失:跖趾关节。
1.肢体残疾一级
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2.肢体残疾二级
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3.肢体残疾三级
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级中的情况除外);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4.肢体残疾四级
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或等于50mm;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后凸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单手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小于或等于1300 mm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智力残疾分级
智力残疾分级原则:按0~6岁和7岁及以上两个年龄段发育商、智商和适应行为分级。0~6岁儿童发育商小于72的直接按发育商分级,发育商在72~75之间的按适应行为分级。7岁及以上按智商、适应行为分级;当两者的分值不在同一级时,按适应行为分级。WHO-DASⅡ分值反映的是18岁及以上各级智力残疾的活动与参与情况。智力残疾分级见下表。
适应行为表现:
极重度――不能与人交流、不能自理、不能参与任何活动、身体移动能力很差;需要环境提供全面的支持,全部生活由他人照料。
重度――与人交往能力差、生活方面很难达到自理、运动能力发展较差;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由他人照料。
中度――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流、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的家务劳动、能参与一些简单的社会活动;需要环境提供有限的支持,部分生活由他人照料。
轻度――能生活自理、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与人交流和交往、能比较正常地参与社会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间歇的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分级
精神残疾分级原则18岁及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依据 WHO-DASⅡ分值和适应行为表现分级,18岁以下精神障碍患者依据适应行为的表现分级。
1.精神残疾一级
WHO-DASⅡ值大于或等于116分,适应行为极重度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2.精神残疾二级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3.精神残疾三级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4.精神残疾四级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多重残疾分级
按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其残疾等级。
附件:相关术语和定义
1、最佳矫正视力:指以最适当镜片进行屈光矫正后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
2、平均听力损失:指500Hz、1000 Hz、2000 Hz和4000Hz四个频率点纯音气导听力损失分贝数的平均值。
3、听力障碍:听觉系统中的感音、传音以及听觉中枢发生器质性或功能性异常,而导致听力出现不同程度的减退。
4、失语: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5、运动性构音障碍: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6、器质性构音障碍: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导致的构音障碍。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造成的构音障碍。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7、发声障碍: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8、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9、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听力障碍导致的言语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不能通过听觉言语进行交流。
10、口吃:言语的流畅性障碍。主要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他行为变化等。
11、语音清晰度:口语中语音、字、词的发音清晰和准确度。
12、言语表达能力:言语表达过程中,正确使用词汇、语句、语法的能力。
13、发育商(DQ):衡量婴幼儿智能发展水平的指标。
14、智商(IQ):智力商数,衡量个体智力发展水平的指标。
15、适应行为(AB):个体实现人们期待的与其年龄和文化群体相适应的个人独立与社会职责的程度或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