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植物园结婚登记需要哪些材料和手续?
沈阳植物园结婚登记所需材料:
【双方均为内地居民】
1、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下同)和居民户口簿原件。
1)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本人盖有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2)居民身份证与居民户口簿登记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有不一致的,应当先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并换领证件,再办理结婚登记。
3)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居民户口簿登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本人声明真实性的婚姻登记证、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无法提供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的婚姻状况。
4)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本人声明真实性的婚姻登记证、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5)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证件原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6)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居住证
1)若双方户籍都不在办理地所在的设区市范围内,至少一方当事人需提供办理地本区县的居住证。
3、2寸(53mm宽,35mm高)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
【一方为内地居民,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
1、2寸(53mm宽,35mm高)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
2、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证明材料原件。
内地居民:
1)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下同)和户口簿原件。
2)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原件、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件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4)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原件、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件等材料。
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
2)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原件。
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
2)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原件。
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原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原件。
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原件,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原件。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原件,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原件;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原件,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原件。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原件,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注意:涉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的婚姻登记需前往沈阳市涉外婚姻登记中心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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