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入农村人员需以合法固定住所,且常年在农村居住生活、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为基本落户条件。
1、对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以下材料办理: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迁入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本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
(4)村委会集体研究出具的长期在本地居住及同意落户证明并予以公示。
2、未安置工作的退役军人,申请回原籍登记户口的,凭以下材料办理: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
(3)落户方户口薄或本人固定住所证明;
(4)县级以上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
(5)村委会集体研究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并予以公示。
各县、市(区)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