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在安置地落户的易地扶贫搬迁人口,不受当地落户条件限制,可依照有关规定在安置地直接办理户口迁入。凭以下材料办理: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文件;
3、迁入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亲属关系证明;
5、拟落户地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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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农村人员需以合法固定住所,且常年在农村居住生活、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为基本落户条件。
1、对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以下材料办理: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迁入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本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
(4)村委会集体研究出具的长期在本地居住及同意落户证明并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