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2024年第二季度人才房保障资格申报对象
根据福州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开展2024年第二季度“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资格申报暨晋级资格申报的公告》,第二季度人才住房保障资格申报对象为:
符合《“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的1-5型保障对象。
具体为:
1型保障对象:福建省高层次特级、A类人才;
2型保障对象:福建省高层次B、C类人才,福州市第一层次人才(D类);
3型保障对象:福州市第二层次人才(E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人才;
4型保障对象:双一流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5型保障对象:2020年10月27日以后引进的福州市第三层次人才(F类)、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技师职业资格技能人才、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班毕业生。
保障对象学历、职称、业绩等条件达到新层次的,经申请认定后可按新层次住房标准予以保障。
人才以家庭(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为单位进行申报,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就高享受一次。
补充说明:
(一)“福建省特级、A、B、C类人才”是指根据《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经我市申报、确认入选福建省高层次特级、A、B、C类人才的人员。保障对象属地原则上以其人才资格认定时所在县(市)区为准(市属用人单位人才不受资格认定属地限制);在四城区范围外已进行资格认定,但《办法》出台前流动到四城区内的,按四城区标准保障。
(二)3型保障对象所称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5型保障对象所称的“中级职称”,其取得职称的评审委员会须按权限经相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1号)规定,可对应相应层级职称。
3型保障对象所称的“高级技师职业资格”、5型保障对象所称的“技师职业资格”是指获得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
(三)4型保障对象所指“双一流高校”是指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印发的《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中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毕业生以毕业当年最新一轮或申报当年最新一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为认定标准。境外著名大学可参照认定。
“境外著名大学”是指:国际公认知名的三大世界大学最新排名(ARWU、QS、THE)位于前200名的境外大学(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或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最新排名前100位(符合上海软科或校友会中国两岸四地大学两类排名均可)的大学,最新排名指毕业当年的排名,如果毕业当年没有排名的,以申报时的最新排名为准。
(四)5型保障对象应为2020年10月27日以后到我市工作的人才。
(五)“我市市属或四城区区属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应为市属或四城区区属;企业地方贡献应为福州市市级或四城区财政收入;合伙制企业等不产生企业地方贡献的其他类型用人单位,申报人个人地方贡献应为福州市市级或四城区财政收入。
劳务派遣人员申报时应向实际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单位劳务派遣协议和个人劳务派遣合同。
(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3个月且落户”是指:与我市市属或四城区区属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含福建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3个月,且申请时处于在缴状态;在我市四城区落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其中省高层次特级人才、外籍、台港澳人才不受落户限制。
(七)“在我市四城区无自有住房”,一手房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其他房屋以不动产登记时间为准。“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商品住房买卖行为”是指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四城区内无商品住房买卖行为,一手房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不动产登记时间为准。
(八)“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是指享受省、市、县级各类购房政策(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购房补贴、人才公寓、人才限价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
享受原租房优惠(如酒店式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租房补贴等)的保障家庭,合约期内不得同时申请人才租赁住房、人才租房补贴;合约期满可按照“从新兼从优”原则申请享受租房政策。
(九)“我市工作的省市引进生”是指经认定在福州市属、县(市)区属用人单位工作的省市引进生;“科级行政挂职博士”是指经认定在福州市属、县(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科级行政挂职博士,以正式任职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