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经研究,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公积金中心”)决定开展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和条件
已经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简称“商业贷款”)在郑州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一)商业贷款所购房屋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除向商业贷款银行设定抵押外,未设定其他抵押权、居住权登记事项,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
(二)商业贷款尚未结清,且状态正常,商业贷款银行同意提前结清商业贷款;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简称“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四)借款申请人具有在规定时间内结清商业贷款的能力。
二、转换方式
(一)先还再贷方式。借款申请人提出申请,在公积金贷款通过审批后,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注销房屋原抵押登记;公积金中心在取得房屋抵押权后,将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借款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该方式适用于所有商转公贷款业务。
(二)公积金直还方式。借款申请人持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办理顺位抵押函》和《同意提前结清商业贷款函》(见附件)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公积金中心取得房屋顺位抵押权后,将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结清商业贷款所需资金与公积金贷款的差额,由借款申请人在结算前另行向商业贷款银行支付。该方式适用于已经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的银行发放的商业贷款。
公积金中心通过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及时公布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简称“签约银行”)名单。
三、办理流程
(一)先还再贷方式
1.借款申请人与商业贷款银行约定结清商业贷款的日期,出具商业贷款余额证明;
2.公积金中心依申请审核商转公贷款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办理公积金贷款审批手续;
3.公积金贷款通过审批后,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注销房屋原抵押登记,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4.借款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交商业贷款结清证明及《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公积金中心在取得房屋抵押权后,发放公积金贷款。
(二)公积金直还方式
1.借款申请人与商业贷款银行约定结清商业贷款的日期,出具《同意办理顺位抵押函》和《同意提前结清商业贷款函》以及商业贷款余额证明;
2.公积金中心依申请审核商转公贷款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办理公积金贷款审批手续;
3.公积金中心在取得房屋顺位抵押权后,发放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配合银行结清商业贷款;
4.商业贷款银行申请注销房屋第一顺位抵押登记或向公积金中心转交注销房屋第一顺位抵押登记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和婚姻信息证明;
(二)原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三)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及贷款余额证明;
(四)借款申请人归还公积金贷款的本人银行卡;
(五)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办理顺位抵押函》和《同意提前结清商业贷款函》;
(六)商业贷款结清证明及《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上述前四项申请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2份)。使用先还再贷方式的,借款申请人应当于注销房屋原抵押登记后,向公积金中心提供第(六)项申请材料;使用公积金直还方式的,借款申请人应当于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时,向公积金中心提供第(五)项申请材料。
五、办理地点
借款申请人可以到郑州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厅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按照办理流程向受理窗口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六、其他事项
(一)商转公贷款的贷款额度、贷款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方式、还款能力、个人征信、家庭住房套数及贷款担保方式等事项的审核,分别根据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性质(新建房或存量房),对照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商转公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商业贷款余额,使用公积金直还方式的,公积金贷款金额至少应低于商业贷款余额1万元。
(二)使用先还再贷方式的,借款申请人应于商转公贷款通过审批后 15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商业贷款结清证明及《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逾期不提供的,终止商转公贷款业务,公积金中心删除业务系统中的商转公贷款信息。
(三)选择公积金直还方式的,借款申请人应当于公积金贷款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配合银行结清原商业贷款,未按时结清时,商业贷款银行应当于资金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资金,因此产生的利息由借款申请人承担。公积金中心收到退款后,配合借款申请人结清公积金贷款,出具解除顺位抵押申请材料。
(四)借款申请人未按时结清原商业贷款,导致商转公贷款终止的,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再次办理商转公贷款,借款使用期限小于三个月(含)的贷款记录不记入家庭公积金贷款次数。
(五)为方便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借款申请人在选择公积金贷款还款银行时,应当优先选择商业贷款银行同系统的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还款银行确定后,提供该银行系统发放的本人一类银行卡,作为还款账户或收款账户。
(六)根据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及抵押登记等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不能转为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暂不能转为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
本通知自2024年5月6日起执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正常运行,商转公贷款业务实行动态管理模式,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适时停办或再次开通,届时将另行通知。遇国家政策调整时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1.同意办理顺位抵押函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