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稳定就业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民营经济局:
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5号)等要求,结合青岛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一)范围和条件。以独立缴费单位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且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对职工总人数30人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放宽到20%),可享受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其中,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2018年和2019年亏损且资产负债率在30%至70%范围内、2018年和2019年末营业收入同比下降30%至70%的中小企业,可按照困难企业标准享受援企稳岗返还政策。
(二)返还标准。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困难的中小企业,返还标准按上年末6个月的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三)资金来源。中小企业援企稳岗返还所需资金从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发放程序。中小企业援企稳岗返还申领实行“零跑腿”,全程通过网上办理和信息系统自动比对核实。
1.筛选比对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就业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信息、企业生产经营经济指标信息,通过信息系统筛选比对出符合参保缴费条件企业和困难企业名单,按照企业注册地将信息推送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指导企业申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市就业信息系统进一步核实名单内企业2019年度裁员情况,对企业裁员率符合条件的,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指导企业及时登录青岛就业网进行申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也可自行登录青岛就业网提交申报。对中小企业申报信息,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在市就业信息系统逐一进行标识。
3.审核发放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15日和月底前汇总形成《中小企业援企稳岗资金申拨表》,将中小企业援企稳岗资金拟发放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至企业当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标注资金性质为“援企稳岗返还”。企业应将援企稳岗资金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二、实施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一)缓缴条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在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连续3个月及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及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中小企业。
(二)申报材料。申请社会保险费缓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申请中应注明单位基本情况、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原因等相关内容。
2.提出缓缴申请时1年内的会计报表、银行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工资统计报表等。
(三)申报程序。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材料邮寄相结合的方式。
1.网上申报。符合缓缴条件的中小企业于2020年4月1日起,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qingdao.gov.cn/)—网上办事大厅—社保业务—缓缴社会保险费,如实填报《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2.材料邮寄。《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网上初审通过后,将电话通知企业以邮寄的方式将申报材料寄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7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联系电话:85912362)。
3.材料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医疗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材料齐全、信息完整且符合缓缴条件的,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
4.省级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受理审核,符合条件审核通过的,下发同意缓缴的批复。企业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明确缓缴期间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具体原因。
(四)缓缴期限。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其中,医疗保险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三、保障复产复工企业用工
(一)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城乡运行、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和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各区(市)要依托当地就业人才服务专员或安排专人负责,及时与企业对接,摸清用工需求,通过举办重点企业专场网络招聘、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等,多渠道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有迫切用工需求的,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托网站、微信、APP等渠道,帮助企业推送劳动用
工、招聘信息;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依托第三方资源帮助企业推送岗位信息、实现人岗有效匹配,尽快解决缺工问题。对当地难以满足用工需求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积极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尽快解决企业用工短缺问题。
(二)实施中小企业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实施期间,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在上年度年报审核通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型人才、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1年内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我市的中小企业就业(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对于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申领中小企业职业介绍补贴。
1.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各区(市)从当地就业补助资金中,按每介绍1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实施期内,每名劳动者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
2.申领程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青岛就业网—我要办事—单位业务—职业介绍补贴—单位用户”进行申请,上传介绍到我市中小企业就业的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毕业证书等材料。由中小企业所在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区(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一)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20年2月1日起,将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719元/月,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557元/月。失业保险金申领实行“零跑腿”,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可登录青岛就业网,通过“我要办事—个人业务—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模块进行全程网办。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失业保险金首次申领业务,将申领时限由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延长至150日内。
(二)落实价格临时补贴。根据我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食品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五、促进重点群体就业
(一)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措施。搭建高校毕业生求职招聘网络平台,以线上形式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项活动。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视情调整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开遴选、事业单位招聘、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调整后的时间及时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
(二)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中小企业,享受的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2月4日及以后期满的,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大数据比对、“政策找企”的方式,筛选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企业注册地推送至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原经办流程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中小企业相应的银行账户。
(三)加强农民工等就业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由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收集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引导其就近就地就业。举办春风行动网络招聘等线上招聘活动,及时将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通过网络、微信等推送到农民工手中,帮助尽快实现就业。对有创业意愿的,指导帮助其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相关创业扶持政策。针对农民工等人员流动特点,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编制发布疫情预防手册,指导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针对行业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密集程度,指导其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
六、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房租减免及运营补贴
(一)政府主导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导创建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含家庭服务广场)符合规定条件和期限入驻的中小企业,按实际租赁面积减免3个月房租。具体减免月份,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与入住企业协商,自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任选连续3个月。减免期满后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个月。
(二)社会力量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对经市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社会力量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鼓励主办方(运营方)为入驻中小企业减免场地租金等费用,具体减免额度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减免租金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由市或区(市)财政给予最长3个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每个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最高补贴50万元。2020年6月30日前,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向市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运营补贴,并提供租金减免花名册、与中小企业签订的入驻协议(合同)等。具体申领程序由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结合现行政策另行制定。
(三)资金来源。对市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导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按照现行管理体制由基地(园区)直接给予房租减免,对已提前预收的租金,可采取退回或延期收取等方式减免到位。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社会力量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其运营补贴从市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中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汇总后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领运营补贴。对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社会力量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其运营补贴从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七、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一)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主体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以上贷款按现行创业担保贷款申领程序办理。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政策实施期间,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经市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确认后,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出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特事特办、加快审批的原则,压缩贷款审批时限,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八、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活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分阶段实施,理论课程部分采用“互联网+培训”方式先期进行,实际操作部分视疫情防控情况再行组织。扩大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支出范围,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线上培训并线上考核合格的农民工、离校2年未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由参加培训人员户籍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5元/学时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通过区(市)就业补助资金安排。鼓励优质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开展公益性线上培训服务,对承担任务的线上培训平台,根据其组织线上培训并线上考核合格的农民工、离校2年未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人数,按照当地同职业(工种)、同等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20%给予平台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安排。
九、稳定企业劳动关系
(一)稳定企业用工。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二)规范用工行为。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来自疫情严重地区新录用人员,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因隔离、留观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得退回劳务派遣用工,工资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十、优化公共就业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的就业创业相关补贴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通过青岛就业网、青岛人才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开展各种形式的网络招聘活动,动态发布岗位信息,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实现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满足企业用工需求。
以上政策措施涉及的中小企业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2月4日起实施,暂定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