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淄博博山区第二批产权型人才公寓申请公告
一、申报条件
1、博山区产权型人才公寓面向2019年11月21日“淄博人才金政37条”出台后,我区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引进的人才分配。(须与单位签定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缴纳养老保险,签定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和缴纳养老保险日期:2019年11月21日以后)。
2、产权型人才公寓面向高等院校全日制大专学历以上毕业生、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含)以上毕业生及相当层级人才分配。
3、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婚子女)在博山区无住房。
4、已享受政府购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产权型人才公寓。
二、申报及分配流程
1、登记。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签署人才公寓诚信申报承诺和授权查询书。
2、初审。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员的资格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向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淄博市博山区人才公寓申请表;
(二)单位关于申请人申请人才公寓的公示;
(三)博山区人才公寓诚信申报承诺和授权查询书;
(四)申请人毕业证、学位证及相应层级证书的复印件;
(五)申请人身份证(已婚的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首页、索引页、申请人户籍页复印件;
(六)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七)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八)单身证明或结婚证复印件;
(九)申请人社保缴费证明(申请人通过微信小程序“温暖淄博人社”自行打印, 查询打印如下:微信小程序“温暖淄博人社”--社会保险--机关/企业参保缴费证明下载);
(十)学信网下载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3、复审。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用人单位提交的人才公寓申请资料进行分类汇总,由区委组织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人才资格进行复审,经审核合格的,纳入综合评分排序范围,不合格的取消排序资格并通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按照人才类别,根据《博山区人才公寓分配评分标准》,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排序,排序结束后,按照分配房源情况与排序结果确定入围人选。
4、公示。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入围人选和排序结果在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博山区人民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选房名单。
5、选房(时间另行通知)。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发布选房通知,根据排序结果组织公开选房,纳入选房名单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顺序挑选房源并签字确认,选房结果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向已经选房的申请人发放《人才公寓配售确认书》。
6、签约(时间另行通知)。申请人在选房结束后,持《人才公寓配售确认书》、人才房票进行合同签订。申请人持身份证等资料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三、申报时间地点
1、申报时间:2024年8月22日至2024年9月11日。
2、申报地点:博山区中心路54号,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楼东博山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人才保障和房改服务科办公室。联系电话:2348975。
四、2024年人才房票的执行房源
2024年博山区产权型人才公寓通过“房票”的方式进行分配,共纳入10个开发单位共13个项目1500余套房源作为人才房票的执行房源,具体房源明细见附件。
五、其他有关事项
1、参加2024年第一批产权型人才公寓报名并资格审核通过的申请家庭,自资格审核通过后家庭住房、工作单位及婚姻状况未发生变化的,第二批报名时仅提交淄博市博山区人才公寓申请表(一式两份),如住房、工作单位及婚姻发生改变的,需重新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2、每个家庭(含1人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工作地在博山的符合淄博市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人才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购买博山区的人才公寓,不再享受市级人才公寓保障;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其他特需人才,购买博山区人才公寓的,可一事一议。
3、产权型人才公寓自网签备案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情况确需交易的,由政府按购房人购房原价回购或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购买。满5年但不满10年,上市交易的应补缴增值收益(增值收益为负时不需补缴)。超过10年上市交易的,不需补交增值收益。
4、对弄虚作假骗取分配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公寓,5年内取消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人才公寓申请资格,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