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养老保险参保指南

地方特产2022-03-30 12:07:23未知

哈尔滨市养老保险参保指南

  参保对象

  普通居民

  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

  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全部或大部被依法批准征收50%以上,征地时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农业户口的16周岁以上人员。

  办理材料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1-2级重度残疾人需提供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流程

  携带办理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

  办理地点

  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采取村屯(社区)、乡镇(街道)、区级经办机构和市中心四级经办模式。除涉及退费业务外,所有业务均可在各村屯(社区)、乡镇(街道)、区级经办机构办理。同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在市民大厦(中山路181号)一楼C区设有服务窗口,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务。

  缴费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员可根据自己的缴费能力,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缴费日期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当年保费收缴期为1月1日至11月30日。

  参保人应在收缴期内将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指定银行账户中,由银行每月进行代扣缴费。

  补贴标准

  年缴费100元每人每年补贴30元;200元补贴40元;300元补贴50元;400元补贴60元;500元及以上档次的均按70元标准进行补贴。 只有当年缴费的,才能享受政府补贴;也可以补缴以往所欠年度的保费,但不享受政府补贴。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2016年全市还实行了城乡居保丧葬补助制度,对参保人员死亡,从财政资金中向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给付丧葬补助,补助标准为3个月的基础养老金。按照目前标准,市辖八区(不含双城区)的丧葬补助为270元。

  残障人士:

  市辖区(不含双城区)对1-2级重度残疾人群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群,政府为其代缴80元,个人承担自选缴费档次的剩余部分金额(即选择缴纳100元档次的,政府代缴80元;个人缴纳20元;选择缴纳200元档次的,即政府代缴80元,个人缴纳120元,以此类推)同时享受相应档次的政府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

  按照相关政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每月的基础养老金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0%,随着我市城市居民低保标准的变动而增加,目前每人每月为715元。

  待遇领取

  年满60周岁,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需要补缴往年个人缴费的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被征地农民

  1、 被征地参保人员,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达到规定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2、 被征地养老人员,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缴纳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个人缴费档次+政府补贴)×缴费年限÷139+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目前最新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28元)

  如:选择100元档次缴纳15年,月领金额为:

  (100+30)×15÷139+128=142.03元

  选择500元档次缴纳15年,月领金额为:

  (500+70)×15÷139+90=189.51元

  选择1000元档次缴纳15年,月领金额为:

  (1000+70)×15÷139+90=243.47元

  选择2000元档次缴纳15年,月领金额为:

  (2000+70)×15÷139+90=351.38元

  注:1、以上范例适用于市辖区(不含双城区)

  2、以上待遇计算金额均不含利息

  咨询电话

  市城乡居保中心征缴科电话51901208

  支付科电话51901206

  征地保障科电话519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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