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政策
参保对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纳入职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登记方式:
用人单位依法为其职工申请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申请办理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登记。
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和的0.5%按月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5%按月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缴费形式: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统一征缴,按照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应当缴纳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并按规定享受待遇。
特别提醒: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逾期缴纳的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运行等情况确定并适时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