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对象:初创企业。
补贴条件:初创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或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创业者(含合伙人或股东)和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本市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招用人员不包括合伙人、股东。
补贴标准:按初创企业为创业者(含合伙人或股东)及其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之和计算。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初创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申请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核查);
4.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人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费银行账户复印件。营业执照由经办机构核查,申请人无需提供。
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同时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的,由经办机构从信息系统核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无需申请人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辅证材料。
上述材料首次申请补贴时全部提供,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以后申请补贴只需提供1、2项材料。
申请时间和程序:每季度申请一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每季度结束前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申请上季度社会保险补贴。
其他:初创企业已享受初创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招用人员不能享受吸纳就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初创企业已享受吸纳就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同时享受初创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劳务派遣企业不享受初创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合伙人或股东享受初创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人数不超过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