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对象:初创企业。
补贴条件:初创企业与被吸纳就业人员(吸纳就业人员包括港澳台人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合伙人、股东)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企业不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企业法定代表人需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备案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含3人)的每人一次性补贴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一次性补贴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创业带动就业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花名册;
3.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人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费银行账户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营业执照由经办机构核查,申请人无需提供。
首次申领此项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用工人数(本次申请时吸纳就业人数减上次申请时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申请时间和程序:每年申请一次。由申请人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其他:吸纳就业人员已享受吸纳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