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缴纳一个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包括普通门诊待遇、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住院待遇、家庭病床待遇及大病保险待遇。
★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选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就医。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3家作为其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应有1家为基层医疗机构(即一级及以下)。办妥常住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可在就医地选定2家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门诊特定病种★
参保人患有门诊特定病种并已办妥门诊特定病种认定手续的,从办妥备案手续的当日即可按下表的报销比例、报销限额以及待遇有效期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参保人同时认定多种门诊特定病种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按所认定病种中最高的一种核定,同类病种的支付限额按额度最高的两个病种叠加(明确不予叠加的除外)。
在病种有效期内,Ⅱ类门特病种当月限额未使用完的,可跨月结转使用,但不跨年度结转。Ⅰ类门特病种报销限额当月清零,不实行跨月结转政策。
★住院待遇★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