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生育待遇
1.产前检查
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限额内个人不负担,超过限额标准的由参保人员承担。限额标准为 1200 元。
2.住院分娩
参保女职工因分娩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个人不负担,在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实时结算的个人不负担;未实时结算的或在外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低于限额标准的个人不负担,高于限额标准的报销 80%,限额标准调整为:顺产3000元、剖宫产4000 元。
3.计划生育手术
参保女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类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不负担;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类政策范围内费用限额标准内个人不负担,超过限额标准的由个人承担。限额标准调整为:3个月内流产1400元;3个月(含3个月)至7个月流引产3000元;7个月(含7个月)以上流引产 4200 元;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 400 元;经宫腔镜取环术2700 元。
(二)其他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1.原参加生育保险并处于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女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分娩或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费用,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享受。
2.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享受医疗费用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分娩或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费用,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的 50%享受。
3.退休参保人员因分娩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