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民保无等待期。
保险期间内,投被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收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投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保险费。
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不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X[1-(保险期间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日数不足-日的按一日计算。
相关拓展:
(1)被保险人享受当地医保待遇,但未使用所属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2)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由于工作等原因,基本医瘦保险关系转至其他城市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在本产品约定范国内的合理医疗费用,经当地基本医湾保险报销后,可申请理赔,申请时须同时提供被保险人购买本产品时是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