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单位生育津贴办理指引如下:
【受理条件】
未在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我市职工,其用人单位申领生育津贴。
【申请材料】
1、《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申领表》;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3、单位介绍信(单位加盖公章);
4、参保职工社会保障卡原件;
5、参保职工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记录原件(境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需提供相关翻译件且翻译件需我国使领馆或公证处盖单)。
【办事窗口】
珠海市社保中心横琴、香洲、金湾、斗门、高新和高栏港办事处。
【办结时限】
5工作日
【注意事项】
超过发生生育医疗费用24个月的生育津贴申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