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指引如下:
【受理条件】
未在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
【申请材料】
1、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
2、医院收费票据原件(提供电子发票的,不用盖收费章,其中市内发生费用的在发票背面注明未联网结算原因并盖章);
3、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4、如参保人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连续不足12个月的,在省内异地有生育保险缴费,且与本地的生育保险缴费中断不超过3个月,需要接续省内异地生育保险缴费年限的,还需提供省内异地的生育保险缴费凭证原件。
注:已享受市外新农合或居民医保待遇的,可提供报销结算单和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复印件加盖医院、新农合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
【办事窗口】
珠海市社保中心横琴、香洲、金湾、斗门、高新和高栏港办事处。
【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注意事项】
1.正常情况下,符合报销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费用由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无需个人支付)。
2.超过发生生育医疗费用24个月的不予报销。
3.可通过“珠海社保”微信公众号线上申请预审核,审核通过后可以通过邮寄或者到窗口提交办理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