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代理社会保险事务服务站办理代理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关系须知

地方特产2022-09-11 07:01:09佚名

汕头市代理社会保险事务服务站办理代理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关系须知

  汕头市代理社会保险事务服务站是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直属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和任务:接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为委托方代管劳动者个人社保档案、代办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等事务,受委托管理破产、撤销、解散企业退休人员档案,负责返汕安置的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为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职工在办理代理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之前请认真阅读本须知,按须知的要求填报相关表格和提供相关材料,并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及代管服务费。

  一、代理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档案的范围及对象

  ㈠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

  ㈡自由职业者;

  ㈢流动就业人员;

  ㈣因私出境出国人员、国际劳务输出人员;

  ㈤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人员。

  二、代理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服务内容

  ㈠受委托管理破产、撤销、解散企业退休人员和代理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

  ㈡代委托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㈢为委托方办理社会保险待遇申报审核和拨付手续。

  ㈣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三、办理代理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档案的办法

  委托代理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档案的职工,须持本人已结算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到服务站领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按表中各栏目的要求如实填报,报送原单位作意见后送回服务站。经办人员审核同意后,发出《联系函》,职工到原单位办理档案及行政关系调动手续后,将档案、行政关系调动函交到业务台,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并发给《登记卡》(红色)。

  四、办理代管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办法

  职工持本人已结算的《手册》到服务站领取《登记表》,按表中各栏填报后连同手册报送经办人员,经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并发给《登记卡》(白色)。

  五、养老保险费及代管服务费的缴费标准

  1、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社平工资为职工的缴费工资,按单位、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缴纳。

  2、代管费的缴费标准,根据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养老保险费及代管服务费的缴费办法

  为方便代管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和代管费,职工可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选择按半年或按季缴纳,其办法如下:

  1、按半年的缴费办法:职工每年1月和7月,分别缴纳当年1—6月及7—12月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及代管服务费。

  2、按季的缴费办法:职工每季首个月缴纳当季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及代管费;即1月份缴纳1—3月;4月份缴纳4—6月;7月份缴纳7—9月;10月份缴纳10—12月份。

  职工选择缴费办法后,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缴纳,逾期者,经办人员即予以停保处理。如再补交,则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或利息。

  七、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申报退休待遇的办法

  代理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需到业务台办理申报手续,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次月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和申报养老待遇。

  八、每月申报办理业务的时间及办公电话

  每月5日—25日法定工作日为申报办理业务时间,因节假日或其它原因需要改申报时间的,按临时通知为准。

  办公地址:本市中山东路130号(协华大厦五楼)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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