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退休养老待遇
(一)用人单位申报职工退休养老待遇应于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1-5日(干部于批准退休三天内)报送,并提供以下材料:
1、职工个人档案;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经校验后退回原件);
4、填写《汕头市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份;
5、填写《职工简历表》一份;
6、申报退休的职工如属孤寡人员,应同时附上所在街道办事处证明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经校验后退回原件)。
(二)领取档案和办理银行拨付:
1、凡材料完整,符合规定,经核准的退休人员,用人单位于申报当月24-26日领取《减员通知单》。减员结算业务办妥当月30日领回档案。
2、职工本人应自行在中行或工行(或社保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个人结算帐户,在领取《减员通知单》的同时将银行存折复印件(账号)报送社保机构。
3、职工养老待遇从核准的第二个月15日起通过银行逐月发放(第一次发放补发待遇核准次月的养老待遇)。
二、办理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一)申报死亡待遇时,应填写《离退休职工死亡待遇申报表》并报送:
1、殡葬管理机构开具的火化收费收据原件;
2、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如供养对象不属于劳动年龄的(16周岁以下,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出具供养对象无生活来源的证明书;供养对象属死者的孩子,年龄在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在校普通中学生,须提供在校证明书。
4、户口簿及复印件。
(二)领取办法:
死亡待遇于申报手续办妥的次月15日拨付至该退休人员在银行开设的养老金发放账户。
三、办理视同缴费年限核定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职工个人档案;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经校验后退回原件);
4、填写《汕头市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审定表》一份。
凡材料完整,符合规定,受理10个工作日后可领回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