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月人均可支配收入3163元以下;
(三)家庭财产净值人均9.7万元以下;
(四)在本市城镇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五)未享受过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包括房改购房,购买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或其他政府提供的购房优惠政策。
其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898元以下,家庭财产净值人均5.82万元以下且符合上述第4、5点条件的家庭,符合低收入条件,可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