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个人,可以申请鹤山市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鹤山市户籍;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取得毕业证书次月起未满5年;
(三)个人月均可支配收入4428元以下;
(四)在本市城镇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五)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之日前半年内购买1个月以上(含1月)社会保险。
符合上述条件的本市新就业职工向户籍或者就业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资格审核,分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