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1年(含)以上,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1年内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可以申请使用原号,超过1年(含)的系统不再为车主保留原车牌。
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车主身份证地址为外地的,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车辆来历凭证原件(注册登记联);
3)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
5)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6)国产机动车的合格证(含底盘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7)《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8)不属于免检车型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9)代理的需提供符合条件的代理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