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可以办理临时牌。
新车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来历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注册登记联)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及复印件;
4)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代理的需提供符合条件的代理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