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包括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且在本市(含六县)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2002年7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或军队服役年限均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需审核档案)。
外地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移入后,其在原统筹地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及退役军人在军队服役期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15)〉的通知》(柳政办〔2015〕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