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返还<<<
申报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末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和“僵尸企业”名单;
2..上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3..上年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企业失业保险参保地统筹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申请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稳岗返还的企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提供通过民主程序与工会组织等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包含获得稳岗返还资金后6个月内(满6个月时)不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对应条件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承诺),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受宏观经济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连续6个月亏损或1年内亏损超过8个月。
补贴标准
1.对上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2.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且承诺获得稳岗返还后6个月内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企业参保地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水平和上年度企业平均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受理单位
各区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吴江区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63950932
吴江区开平路300号人社大厦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