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指南

地方特产2022-09-16 22:54:48佚名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指南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园区创业重点扶持群体人员及创业扶持群体扩大对象在园区创业(创业实体注册和实际经营场所在园区范围内),并进行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正常运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园区创业重点扶持群体包括:

  1.园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2.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教育部门认可的外国高校毕业生);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

  4.园区在校大学生。

  创业扶持群体扩大对象包括:

  1. 苏州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2. 在苏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外地户籍创业人员;

  3. 在苏创业吸纳5人以上就业的外地户籍创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

  创业者按时足额缴纳园区社会保险的,按照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其全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及住房公积金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上述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年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下限计算单位缴纳部分的120%。今后如有各项社会保险基数、费率调整的,按照对应新基数、费率计算。

  三、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

  1.园区户籍创业者携带以下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非园区户籍创业者携带以下材料至其创业实体注册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1)苏州工业园区创业社保补贴申请表;

  (2)创业者身份证;

  (3)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社保缴费证明;

  (5)单位对公账户信息证明材料;

  (6)补贴申请人的其他身份证明材料:苏州市户籍创业者提供户口簿;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提供学位证书;园区在校大学生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生证明。如是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登记表》;在苏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外地户籍创业人员提供在苏累计社保满3年的社保缴费证明。

  (7)园区劳动保障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均需提供原件。

  2.经过园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创业实体对公账户。

  四、发放管理

  1.创业实体须依法为创业者本人及招用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同一申请人在自办实体名下享受创业社保补贴累计不超过3年。同一创业实体仅能享受一次政策。创业社保补贴申请时需已将个人社保关系转移至自办实体名下,由自办实体按规定为创业者正常缴纳园区社会保险。

  2.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因用人单位或个人原因欠缴或中断缴纳社保以及补缴期间,均不予享受社保补贴。用人单位和个人因自身原因不申报或漏申报补贴的,不予补办。

  3.就业困难群体社保补贴、新生代劳动力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创业社保补贴等园区就业社保补贴不得同时享受。与园区待安置人员参保补贴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按“就高”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4.“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毕业的大学生(含教育部门认可的外国高校毕业生),且在申请时毕业不超过5年,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

  5.申请人需确保补贴享受期间自办实体正常运转,如若出现经营异常情况,需主动报备;自办实体中途停业或关闭,须办理终止享受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手续。

  6.在失业保险金申领期间的创业者,可凭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材料至园区就管中心审核资格,符合条件的可至园区社保中心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7.娱乐行业、洗浴行业等部分行业不予补贴,包括但不限于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网吧、桑拿、按摩、足浴等。

  8.原创业社保补贴在享人员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本细则标准执行,2018年1月前已享受月数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3年。

  9. 创业扶持群体扩大对象所办创业实体需在《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158号)文件发文日2017年12月8日(含)之后注册登记。

本文标签: ,园区  ,社保  ,社会保险  ,实体  ,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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