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园区创业重点扶持群体人员及创业扶持群体扩大对象在园区创业(创业实体注册和实际经营场所在园区范围内),并进行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正常运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补贴。
园区创业重点扶持群体包括:
1.园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2.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教育部门认可的外国高校毕业生);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
4.园区在校大学生。
创业扶持群体扩大对象包括:
1. 苏州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2. 在苏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外地户籍创业人员;
3. 在苏创业吸纳5人以上就业的外地户籍创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1.租金运营补贴。创业实体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在园区范围内,租用场地创业的,按照其实际支付的年租金的30%最高不超过10000元/年给予租金补贴,利用自有房屋创业的,给予每年不超过5000元的水、电、宽带等运营补贴。租金补贴和运营补贴期限合计最长不超过3年。
2.创业开业补贴。创业实体注册和实际经营场所在园区范围内的,给予10000元的开业补贴,分别在稳定经营满6个月和1年各发放补贴5000元。
三、租金运营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
1.创业者在实际经营场所的租期满1年后,可申请上年度的创业租金运营补贴。其中园区户籍创业者携带以下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非园区户籍创业者携带以下材料至其创业实体注册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1)苏州工业园区创业租金运营补贴申请表;
(2)创业者身份证;
(3)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社保缴费证明;
(5)经营场地实景图片;
(6)租用房屋的提供租房合同及租金发票,利用自有房屋的提供房产证;
(7)单位对公账户信息证明材料;
(8)实际经营场所的水、电、宽带缴费凭证;
(9)补贴申请人的其他身份证明材料:苏州市户籍创业者提供户口簿;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提供学位证书;园区在校大学生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生证明。如是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登记表》;在苏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外地户籍创业人员提供在苏累计社保满3年的社保缴费证明。
(10)园区劳动保障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均需提供原件。
2.经过园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创业实体对公账户。
四、创业开业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
1.在稳定经营满6个月和1年后,创业者可申请创业开业补贴。园区户籍创业者携带以下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非园区户籍创业者携带以下材料至其创业实体注册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1)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开业补贴申请表;
(2)创业者身份证;
(3)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社保缴费证明;
(5)单位对公账户信息证明材料;
(6)实际经营场所的水、电缴费凭证;
(7)补贴申请人的其他身份证明材料:苏州市户籍创业者提供户口簿;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提供学位证书;园区在校大学生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生证明。如是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登记表》;在苏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外地户籍创业人员提供在苏累计社保满3年的社保缴费证明。
(8)园区劳动保障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均需提供原件。
2.经过园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创业实体对公账户。
五、发放管理
1.创业实体须依法为创业者本人及招用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2.创业者进行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细则的补贴条件:
(1)在本细则实施之前已持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在本细则实施后,创业者注销已有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在同一地址领取属相同或类似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创业者按本细则申领相关补贴后,注销已有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其直系亲属在同一地址领取属相同或类似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毕业的大学生(含教育部门认可的外国高校毕业生),且在申请时毕业不超过5年,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
4.申请人需确保补贴享受期间自办实体正常运转,如若出现经营异常情况,需主动报备;自办实体中途停业或关闭,不再享受场地租金补贴和开业补贴。
5.娱乐行业、洗浴行业等部分行业不予补贴,包括但不限于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网吧、桑拿、按摩、足浴等。
6.园区创业重点扶持群体人员所办创业实体需在2017年1月1日(含)之后注册登记,创业扶持群体扩大对象所办创业实体需在2017年12月8日(含)之后注册登记。
7.原创业开业补贴政策的在享人员,按照原政策补贴标准享受,已享受次数合并计算,累计次数不超过本细则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