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园区创业重点扶持群体人员及创业扶持群体扩大对象开办的创业实体在开业3年内,吸纳园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和新生代劳动力就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实体须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创业实体注册在园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并为创业者本人在园区缴纳社会保险;
2.创业实体在2018年1月1日以后新招用园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和园区新生代劳动力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对象认定标准
园区创业重点扶持群体包括:
1.园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2.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教育部门认可的外国高校毕业生);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
4.园区在校大学生。
创业扶持群体扩大对象包括:
1. 苏州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2. 在苏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外地户籍创业人员;
3. 在苏创业吸纳5人以上就业的外地户籍创业人员。
园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指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三个月及以上的园区家庭户籍人员。
园区新生代劳动力包括以下两类人员:
1.园区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指园区家庭户籍应届(指毕业离校未满一年,毕业离校时间以毕业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教育部门认可的外国高校)大专(含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年龄在16至25周岁登记失业的园区被征地农民及被征地农民子女。
三、补贴标准
每年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3年累计享受补贴不超过10万元。同一用人单位吸纳同一人就业的,3年内只享受一次政策。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至其他单位就业的,该单位不再享受本政策。
四、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
1.创业者新增带动符合条件人员就业满1年后,携带以下材料办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其中园区户籍创业者至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非园区户籍创业者至其创业实体注册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1)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和花名册;
(2)创业者身份证;
(3)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近1年的园区社保缴费证明;
(5)单位对公账户信息证明材料;
(6)补贴申请人的其他身份证明材料:苏州市户籍创业者提供户口簿;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提供学位证书;园区在校大学生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生证明;如是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登记表》;在苏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外地户籍创业人员提供在苏累计社保满3年的社保缴费证明。
(7)被吸纳就业劳动者为“园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的,需提供被吸纳就业者的户口簿、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被吸纳就业劳动者为“园区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供毕业证书、《教育部学历认证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登录学信网查询并打印报告);
(8)园区劳动保障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均需提供原件。
2.经过园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创业实体对公账户。
五、其它事项
1.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创业人员自办实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暂行办法》(苏园劳保﹝2009﹞5号)、《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操作细则》(苏园劳保﹝2014﹞28号)已享受补贴的创业者,在享受补贴期满后吸纳同一就业者的,不得重复享受本补贴。
2.娱乐行业、洗浴行业等部分行业不予补贴,包括但不限于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网吧、桑拿、按摩、足浴等。
3. 创业扶持群体扩大对象所办创业实体需在《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158号)文件发文日2017年12月8日(含)之后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