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驾驶证计分周期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如果您2017年12月15日拿到的驾驶证,那么您的记分周期是拿证那天起至2018年12月14日24时止。在记分周期内未达12分,罚款现已交纳的,记分予以消除,尚有罚款未交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并不是每年的1月1日清零!
计算公式:一个记分周期=【初次领证日期】+12个月
二、达到12分
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1.交警部门扣留驾驶证;
2.在15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参加为期7日的学习;
3.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4.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5.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三、两次达到12分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2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计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
1.参加学习,并考试合格
2.参加道路驾驶技能(科目三)考试。
四、自动清分
1.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
2.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五、实习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间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A1、A2、A3、B1、B2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
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A1、A2、A3、B1、B2驾驶证,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接受审验。
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