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前进行统一装修,承租人(包括租赁对象、单位)不得擅自进行二次装修。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九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单间公寓30平方米左右,一房型45平方米左右,二房型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70平方米左右,以一房型和单间公寓为主。
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前进行统一装修,承租人(包括租赁对象、单位)不得擅自进行二次装修。
第三十条(节选) 租赁期间承租人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不予返还租金优惠款。
第三十六条(节选) 承租人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