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汽车以旧换新活动申请指南(乌鲁木齐旧车翻新)

地方特产2024-09-11 13:44:06佚名

乌鲁木齐汽车以旧换新活动申请指南(乌鲁木齐旧车翻新)

  活动时间

  实施时间:2024年4月24日0时—2024年12月31日24时

  申请时间:2024年4月24日0时—2025年1月10日24时

  补贴对象

  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我市注册的汽车销售企业(工商注册地在乌鲁木齐市行政辖区内)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个人消费者不受户籍地限制。

  报废旧车,可前往全市任一家报废汽车企业进行报废:

  1、新疆皖新盛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盛达西路1699号

  2、新疆金业城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金岭路49号3

  3、新疆州行远大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王家沟工业园区四期祥云西街399号

  4、新疆徽北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新疆江河盛达矿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盛达东路915号

  购买新车: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任一汽车销售企业均可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

  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

  (二)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

  补贴申领渠道及材料

  (一)申报补贴渠道

  1.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且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qclt.mofcom.gov.cn)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准确填报提交清晰完整的申报材料,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方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由市商务局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逾期未提交补贴申请或补正相关申请信息的,不予办理补贴。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信息。

  2.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

  3.报废汽车信息。填写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上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4. 新车信息。填写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上传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5.材料申报要求。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实施期间内取得,持有人应为同一人。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图源乌鲁木齐商务

  注意事项

  (一)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国家强制性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Ⅳ阶段要求全国全面实施之前注册登记的汽车,即201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均属于本次国三及以下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范围。其他燃料类型包括混合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甲醇、乙醇、氢、生物燃料等。进口车参照执行。

  (二)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范围不含单位用车,仅针对个人消费者;不含商用车,仅针对乘用车(即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三)新能源乘用车是指依据《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减免车型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

  (四)2.0L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是指发动机排量小于或等于2.0L,燃料种类为汽油、柴油或其他燃料类型的乘用车。

  (五)补贴活动对报废旧车和购买新车无先后顺序要求,《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开具。

  (六)若有申请人更改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特殊情况的,需提交相关补充材料,具体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七)消费者按《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标准申请补贴,相应报废机动车须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印发之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市商务局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0991—8865799),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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