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情况
已认定的就业困难对象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再作为就业困难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职工证》、《残疾人证》和被征地农民相关的证明材料被签发的行政机关撤销收回或超过有效期的,此类人员应配合相关机关查验周期予以同步更新;
2、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实时予以撤销;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完退休手续或死亡的,实时予以撤销;
4、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5、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6、本人申请撤销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7、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