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实行本人自主申报,社区(村)受理初审,街道(乡镇)复核,县(市、区)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管理机构认定的制度。
扬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具体流程:
1、受理
申请人提交《认定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向户籍所在社区(村)服务站申请。
社区(村)服务站接到申请后,核查申请对象身份的有效性,初审合格的,退还申请人的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情况调查和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本辖区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社区(村)服务站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就业创业证》原件随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道(乡镇)服务中心”)。社区(村)工作人员应当在就业创业管理系统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模块中实时录入。
2、复核
街道(乡镇)服务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复核,核对《认定表》与就业创业管理系统录入数据是否一致。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汇总并打印花名册,并上报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同时在就业创业管理系统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模块中复核通过。
3、认定
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定,在《认定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加盖公章并留存原件。同时,将有关申报材料拍照上传至就业创业管理系统,并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模块中认定通过,一并在《就业创业证》打印注明。《就业创业证》按申报流程原渠道返还给申报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