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政策
发放对象
1、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失业人员,一直未重新就业,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
2、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新增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即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一直未重新就业,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
【补充说明】
1、失业补助金不得和失业保险金同时领取,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可享受月数不重复计算,无需办理失业登记,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
2、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要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
3、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