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工伤等级鉴定标准(扬州伤残鉴定)

地方特产2022-09-22 09:03:10未知

扬州工伤等级鉴定标准(扬州伤残鉴定)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 不能工作;

  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 明显职业受限;

  4.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 职业种类受限;

  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降低;

  3. 不能胜任原工作;

  4.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远距离流动受限;

  3. 断续工作;

  4.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本文标签: ,伤残  ,能力  ,社会交往  ,日常生活  ,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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