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用人单位能否因职工工伤而解除劳动关系

地方特产2022-09-22 09:04:19未知

扬州用人单位能否因职工工伤而解除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的情形

  工伤职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被追究刑事责任等重大过失时,用人单位是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工伤人员的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的情形

   (一)、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二)、停工留薪期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

   (三)、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受原劳动合同期满的限制。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注: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四)、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即可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可以解除。

  

本文标签: ,用人单位  ,工伤  ,伤残  ,劳动关系  ,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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