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烟花爆竹燃放处罚规定(泰州市禁放烟花爆竹条例)

地方特产2022-09-22 15:49:16佚名

泰州市烟花爆竹燃放处罚规定(泰州市禁放烟花爆竹条例)

  违反《泰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如何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外不按照规定时间燃放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宾馆、酒店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在醒目位置明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从事婚庆、生日、庆典等礼仪服务的经营者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为服务对象提供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负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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