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靖江市烟花爆炸禁放范围)

地方特产2022-09-22 15:58:51未知

靖江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靖江市烟花爆炸禁放范围)

  一、全年禁止在下列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主城区禁止燃放区域:南环路以北、北环路以南、东环路以西、西环路以东所围合范围;

  总面积约12平方公里,省道、河道外侧100米范围纳入禁放区域管理。城区禁放区域为全年禁放区域。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外的其他乡镇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但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八除外。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本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二、全年禁止在下列场所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四)军事设施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铁路线路和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建筑工地、架空通信线路下方、输油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五)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院、科研机构、养老机构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六)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医院、商场、集贸市场、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和地点。

  前款规定的禁放场所和地点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设置禁放标识;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置禁放标识。

  三、下列时段内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中考、高考期间;

  (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间。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规定允许燃放区域及时段内,应当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二)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四)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上燃放烟花爆竹;

  (五)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六)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

  四、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在本规定禁止燃放区域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五、从事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服务。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相关查处结果依法依规纳入诚信记录及违法犯罪记录。

  六、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不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燃放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查禁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七、实施时间:本通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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