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兴化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现将我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通告如下:
第一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的其他乡镇(街道)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每日二十一时至次日七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但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共六天)除外。(禁止燃放区域为本市规划中心城区:S231省道改线段、S351省道、S333省道所围合范围,总面积约188平方公里,省道外侧50米范围纳入中心城区管理)
第二条 在限放区域内下列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中考、高考期间;
(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间。
第三条 限制燃放区域内下列场所和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四)军事设施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铁路线路和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建筑工地、架空通信线路下方、输油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五)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院、科研机构、养老机构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六)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医院、商场、集贸市场、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七)李中水上森林景区、千垛风景区、徐马荒风景区;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和地点。
第四条 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燃放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查禁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第五条 本通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