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资料:
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文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2、安置补偿文件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3、《棚户区改造项目核准书》(国家建设项目征迁安置补偿房提供政府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4、承建单位售房专用账户证明
5、《安置补偿协议》(《棚改协议》或《征迁补偿协议》)
注意事项:
1、职工购买征迁安置补偿房以《安置补偿协议》(《棚改协议》、《征迁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逾期不再追溯办理,所购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2、《安置补偿协议》(《棚改协议》、《征迁补偿协议》)中需载明房屋地址、面积、总房价和补偿价。
3、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和补偿价的差额,所提款项转入承建单位售房账户。
4、如职工所提供异地征迁安置补偿房的相关流程与乌鲁木齐市不同的,应提交归集管理科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