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的类别和等级分别定为: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及以下医院300元。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住院次数依次减半,最低不能低于200元。
报销比例:
符合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
超过起付标准至5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2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16%;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14%;20000元至8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10%。
注:80000元以上部分,由救助基金给予补助;起付标准至20000元部分的,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比例按在职职工的标准下调40%。
转外住院:个人自负10%后,再按市内住院报销比例执行。
居外住院:个人自负5%后,再按市内最高等级医院住院标准结算。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1、门诊大病
2、门诊慢性病
城镇居民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一、学生、儿童: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
二、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
三、其他城镇居民: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