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体放置材料
人工关节、人工股骨头、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血管、心脏起搏器、血管支架、非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其进口产品先由个人自费20%后,纳入基数按规定比例支付。《医疗服务目录》中同一编号的此类材料,单项(包括国产、合资、进口)累计最高限额为3万元。
二、骨科固定材料
骨科脊椎内固定材料,其进口产品先由个人自费20%后,纳入基数按规定比例支付。《医疗服务目录》中同一编号的此类材料,单项(包括国产、合资、进口)累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
三、其他医用材料
除血液、血浆、氧气外的其他医用材料,单价在200元以上的进口产品,先由个人对单件总价自费20%后,纳入基数按规定比例支付。